(2017)闽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80号原告: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3号厂房1-4楼。法定代表人:冉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锡贤,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诉讼代表人: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陈合,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李瑞芬,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强,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晶导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池审 判 员 王欣欣审 判 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 颖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