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师春晴与被申请人麻东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春晴,麻东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315号申请人:师春晴,女,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郑庄行政村南麻庄**号。被申请人:麻东阳,男,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郑庄行政村南麻庄**号。申请人师春晴与被申请人麻东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师春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麻东阳的房产、车辆查询并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师春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麻东阳的房产、车辆,期限为1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