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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425号原告:卜某,女,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被告:李某,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西山煤电集团马兰矿职工,现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