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425号原告:卜某,女,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被告:李某,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西山煤电集团马兰矿职工,现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