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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姚建荣、罗峰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荣,罗峰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建荣,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州市南浔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沈学峰,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峰华,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州市南浔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辨护人周建昌,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荣、罗峰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荣及其辩护人沈学峰、被告人罗峰华及其辩护人周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姚建荣利用“九号彩票”网络平台和“广发彩”网络平台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并招揽下线参与赌博,非法获利187728元。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峰华利用“广发彩”网络平台从事赌博活动,并招揽下线参与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29608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姚建荣、罗峰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建荣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姚建荣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对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1、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姚建荣在“九号彩票”平台上获利。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相对较少。3、被告人愿意积极退赃,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罗峰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罗峰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也是赌博的受害者。平台的幕后黑手才是罪魁祸首。2、被告人罗峰华自己也输了钱,因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道路。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明显,并能主动退清赃款。4、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姚建荣利用“九号彩票”网络平台和“广发彩”网络平台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先后招揽高某、周某、罗峰华等下线参与赌博,并根据下线参赌人员的参赌金额从“九号彩票”网络平台和“广发彩”网络平台获得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姚建荣从“九号彩票”网络平台非法获利120000元,在“广发彩”网络平台非法获利67728元,合计人民币187728元。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峰华利用“广发彩”网络平台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先后招揽孔某、范某、何某等下线参与赌博,并根据下线参赌人员的参赌金额从“广发彩”网络平台获得利润分成,合计人民币129608元。另查明,被告人罗峰华现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25000元,现扣押于长兴县公安局。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高某、胡某、李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姚建荣、罗峰华及同案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网络平台账户提取数据光盘;被告人姚建荣、罗峰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姚建荣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在“九号彩票”网络平台的非法获利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建荣在该非法网络平台的获利由团队赚水、活动费等组成。“九号彩票”网络平台因现已停用,侦查机关对该网络平台的账号无法登陆,未能制作电子勘验记录。但被告人姚建荣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其在该网络平台的获利情况,其中,有四次供述获利分别为120000元或130000元、120000元、350000元、300000元。另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姚建荣非法获利一百万左右,结合同案人周某的供述,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在“九号彩票”网络平台的非法获利为120000元,加上被告人在“广发彩”网络平台非法获利67728元,共计认定187728元,事实清楚,证据从分。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荣、罗峰华利用互联网终端从事网络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姚建荣对“九号彩票”网络平台的犯罪行为能够坦白、被告人罗峰华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姚建荣、罗峰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建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罗峰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三、被告人姚建荣非法所得人民币187728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峰华非法所得125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菊华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潘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