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詹俦伟与黄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俦伟,黄瑞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407号原告:詹俦伟,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黄瑞兴,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俦伟与被告黄瑞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俦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詹俦伟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人民陪审员 关水考人民���审员陈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岑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