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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藏媛媛诉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不履行撤销住户迁出证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藏媛媛,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藏媛媛,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赵丽,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8号。再审申请人藏媛媛因诉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不履行撤销住户迁出证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终字第3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藏媛媛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确有错误,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属于处理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作为,已经构成不作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而且该申请也并非“衍生行为”。2、二审生效裁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收到的是申请人的行政申诉书,不是申请,法院对沈阳市房产局有关行政裁决的判决都没有法律意义,再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李淑珍和其三个儿子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四个住户迁出证。3、二审法院没有按照行政诉讼法对于本案进行全面审查,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也没有对不作为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2、要求再审法院纠正错误给予改判。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庭审中,藏媛媛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1994年3月3日签发给臧纪安的原住沈河区皇寺1街(路)定平里7-1号的住户迁出证。对于该住户迁出证,藏媛媛曾于2012年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两级法院作出(2012)沈河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及(2013)沈中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因藏媛媛自认其在2009年就得到了被诉的住户迁出证,两级法院的裁定以其于2012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驳回起诉。故藏媛媛提起的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没有依据,不能予以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藏媛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藏媛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蕊审 判 员  曹丽华代理审判员  邢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