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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兵兵、赖志杰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兵兵,赖志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终28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兵兵(绰号“黄斌”),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赣州市南康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赖志杰,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于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赣州市南康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兵兵、赖志杰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赣07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兵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赖志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黄兵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兵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兵兵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兵兵撤回上诉。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3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小育代理审判员  黄丽月代理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