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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红丽与郝程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丽,郝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石红丽,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郝程,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石红丽与郝程金钱给付一案中,郝程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郝程银行存款二万零五百一十二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