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于某与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商初字第66号原告于某,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中核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于某诉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郝文杰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