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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老河口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坚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华,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老河口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8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彦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