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美英与陈旭鹏、潘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英,陈旭鹏,潘振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616号原告:高美英,。被告:陈旭鹏,男,。被告:潘振国,男,。原告高美英与被告陈旭鹏、被告潘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潘振国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二区4号”及“平度市人民路现河桥东50米申通快递”,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被告潘振国。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潘振国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潘振国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退给原告高美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