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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永阵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阵,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638号原告:赵永阵,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原告赵永阵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赵永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永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阵撤诉。案件受理费5971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永阵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