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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凤敏、耿良、李淑侠、耿家旺、耿家玲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凤敏,耿良,李淑侠,耿家旺,耿家玲,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367号申请人:宋凤敏、耿良、李淑侠、耿家旺、耿家玲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凤敏、耿良、李淑侠、耿家旺、耿家玲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速初1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速初11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