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邱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邱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977号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青路28号7门1-1。法定代表人:刘菊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越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宫秀宏,该公司员工。被告:邱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