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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0910-10915、10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910-10915、10919号原告:陈君。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蔡屋围都市名园裙楼一层B、F座;二、三层C、D、E、F座和四楼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2746T。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华达园地下一层、首层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2807J。法定代表人:范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翠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七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撤回起诉。上述七宗案件受理费合计175元,由原告陈君负担。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