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卫涛与徐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涛,徐俊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17号原告:刘卫涛,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徐俊亭,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波,男,住山东省无棣县,由庆云县徐园子乡孙家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刘卫涛与被告徐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卫涛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由原告刘卫涛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方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