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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卫涛与徐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涛,徐俊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017号原告:刘卫涛,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徐俊亭,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波,男,住山东省无棣县,由庆云县徐园子乡孙家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刘卫涛与被告徐俊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卫涛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由原告刘卫涛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方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