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青岛威东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青岛威东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威东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钦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威东科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上诉人青岛新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代理审判员 徐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