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莉萍与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萍,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金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14658号原告(反诉被告):孙莉萍,女,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梅,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勋,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20184700,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时代家园(通达财富广场)A号楼1702A。法定代表人:王广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黄金秀,女,1957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孙莉萍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黄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莉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梅、李西勋,被告新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被告黄金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莉萍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我双倍定金20000元;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我与被告黄金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向其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转交中介方即被告新天地公司保管。后我得知涉案房屋缺乏土地手续(宗地图),致使权属存在严重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该依法解除合同,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新天地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承担返还定金的主体,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返还定金的义务,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黄金秀辩称,原告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至今仍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交易,原告系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新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是:1.判令反诉被告孙莉萍支付佣金6000元;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反诉被告在我方的帮助下,与房屋所有权人黄金秀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交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即要求腾空房屋,房主也积极配合,在我们要求反诉被告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其以无宗地图为由,不履行合同。事实上房屋的宗地图对房屋的交易无任何影响,双方至今仍然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反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佣金,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诉求。被告黄金秀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是:1.判令反诉被告孙莉萍承担违约金2万元、赔偿我损失1万元;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我与反诉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在交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的情况下,多次以各种理由去我家要求腾空房屋,我承诺按合同约定腾空房屋。虽然反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首付款,但是我经不住她无数次的催促,只得匆忙把家具、家电及其它生活用品搬至朋友家、把一部分大型家具处理掉,因反诉被告的迫切要求致使我正常营业的超市无法经营,只能把货架及货物转让。反诉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已腾空房屋、宗地图对房屋交易无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反诉被告却以房屋没有宗地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诉被告孙莉萍针对反诉请求辩称,两个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均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依法应驳回其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2016年9月27日原告孙莉萍与被告黄金秀、新天地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黄金秀为甲方,被告新天地公司为丙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黄金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西侧小区2号楼东六单元一层西户楼房一套,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价款350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定金10000元,转交中介被告新天地公司保管。原告应向被告新天地公司支付佣金5250元。双方还就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2、2016年9月27日被告新天地公司向原告孙莉萍出具的定金10000元收据。3、由于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无宗地图,2016年10月17日被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定为暂不关联小区。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指南,记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应提交材料中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止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等材料。被告质证称这只是一张宣传册服务指南,并没有相关部门加盖公章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认定意见,服务指南系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的宣传,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2、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份,记载被告黄金秀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被告主张涉案房屋能够在房产中心进行正常交易。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称证据并不能证明房屋有宗地图,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办法,须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宗地图才能完整地体现房屋的产权。本院认定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第二,被告黄金秀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原告所交定金;第三,反诉原告新天地公司、黄金秀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关于焦点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由于临沂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自同年9月5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而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应提交包括宗地图在内的材料。2016年9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时正处于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实施的时间节点上,当事人对有关规定尚不知晓,导致合同对房屋是否有宗地图的事实未进行约定,这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由于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无宗地图,2016年10月17日被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定为暂不关联小区,该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原告显失公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三,由于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被解除,换言之,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反诉原告黄金秀要求反诉被告孙莉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真正履行即被解除,反诉原告新天地公司要求反诉被告孙莉萍支付佣金的反诉请求,依法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新天地公司应返还给原告代为保管的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孙莉萍与被告黄金秀、临沂新天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孙莉萍所交定金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孙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黄金秀的反诉请求。如果被告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费600元,计900元,由原告孙莉萍负担150元,被告临沂新天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黄金秀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瑞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人民陪审员 汲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