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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06号原告:韩某,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段某,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其“与段某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