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小峰与王明明、马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峰,王明明,马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1713号原告赵小峰,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明明,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从业者,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马永勇,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山西省兴县人。原告赵小峰与被告王明明、马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峰、被告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永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7日,被告王明明向原告赵小峰借款20000元。被告马永勇为此笔借款担保。被告王明明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认可,只是无力给付。被告马永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7日,被告王明明向原告赵小峰借款20000元。被告马永勇与原告赵小峰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明明向原告赵小峰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人马永勇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王明明未履行债务,原告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小峰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马永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王明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明明、马永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凡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