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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宝镇与蒋云旭、叶小青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镇,蒋云旭,叶小青,王任,留国峰,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4265号原告:陈宝镇,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云旭,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叶小青,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王任,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留国峰,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叶小青、王任、留国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旭,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区商务中心3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34118-0。法定代表人:肖睿,执行董事。原告陈宝镇与被告蒋云旭、叶小青、王任、留国峰、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宝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宝镇申请撤回对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镇撤回对福建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斌审 判 员  余招娣人民陪审员  黄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琳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