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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12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妻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将20000.00元合伙购车款返还给王某某,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6年12月30日前已返还5000.00元标的款,剩余15000.00元标的款在2017年5月22日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