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国生、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国生,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甘肃省武威市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蔡庄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6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国生,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朱星海,该区人民政府区长。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甘肃省武威市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蔡庄村一组。再审申请人吴国生因诉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威市政府)、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凉州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马永欣、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沈小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初,原武威市(现凉州区)城市建设委员会与金羊乡(现金羊镇)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武威市金羊综合经济开发区实施方案》,拟定在金羊乡××村设立武威市金羊综合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属原武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是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开发区规划在海藏路西侧长1000米为综合商业带,商业带集生产、经营、住宅一体化。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征用、划拨、出让、联营等多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方案上报后,原武威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29日作出武政发(1994)199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的批复》。吴国生等人先后与蔡家庄村一组分别签订了期限不等的《租用土地协议》,约定:承租人租用土地期间,除国家和政府部门指令性征用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协议内容,期满后若继续使用再定协议,若政策有变化,承租人无条件搬迁,将承租的土地恢复原貌。为了搞活地方经济,凡在开发区内租用土地的国有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二年内若不启动、不发展,蔡家庄村一组有权收回土地,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修建的建筑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折旧,由蔡家庄村一组另找租赁承包者。协议签订后,吴国生等人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用于商贸、餐饮、服务等业务的经营。1997年9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土建字第(1997)106号文件作出《关于武威市金羊乡综合市场补办用地手续的批复》,将包括吴国生等六人已修建筑在内的原武威市金羊乡××村集体土地23.96公顷征为国有,并将该土地以转权让利的方式出让给蔡家庄村委会,作为金羊镇非公有制经济开发试验小区综合市场建设用地。原协议期满后,蔡家庄村一组与吴国生等人又签订《租用土地续签合同》,截至2006年3月20日,续签合同陆续到期。2004年12月,武威市规划局批准《蔡家庄村一组小康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吴国生等人租用的土地在选址范围内。随后,蔡家庄村一组与吴国生等人就搬迁拆除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2月,蔡家庄村一组取得立项批复后,与昌隆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小康住宅小区协议书》,约定:蔡家庄村一组将小康住宅项目用地交昌隆公司开发建设,并负责地上建筑物的拆除事宜。2006年3月31日,蔡家庄村一组向吴国生等人发出拆除通知,限于4月5日前拆除搬迁,吴国生等人未搬迁。4月6日、10日、11日蔡家庄村一组部分村民强行将吴国生等人正在经营的部分房屋、围墙、护栏等损坏,吴国生等人遂诉至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蔡家庄村一组赔偿损失。蔡家庄村一组反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赔偿损失。2007年7月6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武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一、六原告返还租赁蔡家庄村一组的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驳回六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甘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六原告的起诉;三、驳回蔡家庄村一组的反诉。2008年3月20日,蔡家庄村一组部分村民强行将吴国生等人的建筑物拆除或损坏。4月28日,金羊镇人民政府以金镇政发(2008)67号文件提出了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1、蔡家庄村一组应付给吴国生等人地面附着物评估总造价5%的搬迁费;2、蔡家庄村一组在强行拆除时,对地面附着物造成的损失,由吴国生等人按法律程序依法解决。蔡家庄村一组对金羊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服,向金羊镇政府提出请求,要求政府解决吴国生等人拆除建筑物的问题。5月14日上午,蔡家庄村一组的二百多名村民,不听金羊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的劝阻,雇用三辆铲车强行将吴国生等人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吴国生等人向相关部门要求赔偿。金羊镇人民政府委托武威市弘远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蔡家庄村一组陆续拆除的吴国生等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吴国生的房屋价值为271289元。经武威市、凉州区及金羊镇三级政府调解,蔡家庄村一组筹资补偿吴国生等人各自房屋评估价的40%,即补偿给吴国生107630元。2009年4月24日,吴国生等人领取补偿款,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不再以索赔损失和其他任何理由向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不再索赔。吴国生等人要求蔡家庄村一组、昌隆公司支付其被拆迁房屋赔偿费用(评估价的60%)的民事纠纷,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凉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武中民终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蔡家庄村一组依据原武威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29日作出的武政发(1994)199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的批复》,将集体土地出租给吴国生从事经营,期间土地被批准补办征地手续,涉案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又将该地以转权让利的方式出让给蔡家庄村委会,蔡家庄村为土地使用权人。2006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依据协议,蔡家庄村一组要求吴国生等人返还土地符合规定,吴国生等人拒绝履行协议,蔡家庄村一组强行拆除吴国生等人修建的房屋,期间吴国生等人以蔡家庄村一组为被告,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蔡家庄村一组反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返还租赁土地,赔偿损失。2008年1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甘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对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裁定驳回吴国生等人的起诉,驳回蔡家庄村一组反诉。此后,经武威市政府,凉州区政府、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人民政府积极协调,蔡家庄村一组对吴国生的房屋给予相应补偿,吴国生等人亦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不再以索赔损失和以其他任何理由向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不再索赔。武威市三级人民政府对吴国生的请求事项进行了处理,吴国生诉请武威市政府,凉州区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公正处理其房屋被第三人蔡家庄村一组强行拆除后的赔偿事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国生的诉讼请求。吴国生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行终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国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吴国生的合法房屋被第三人强行违法拆除,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反而强迫其接受实际损失的40%赔偿并作出所谓的承诺,属于不作为。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针对蔡家庄村一组拆除吴国生房屋而引发的纠纷,武威市政府、凉州区政府、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人民政府已进行积极协调,由蔡家庄村一组对吴国生给予相应补偿,吴国生已领取补偿款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表示同意涉案纠纷的处理,不再以索赔损失和以其他任何理由向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不再索赔。本案中吴国生提出依法判令武威市政府、凉州区政府履行处理其房屋被蔡家庄村一组强行拆除后赔偿事宜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国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吴国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国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永欣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