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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红光与闫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光,闫晓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23号原告:尹红光,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闫晓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尹红光与被告闫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尹红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红光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