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尹红光与闫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光,闫晓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623号原告:尹红光,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闫晓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尹红光与被告闫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尹红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红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红光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