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9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二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二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91民初324号原告: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谭伟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玲,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二妹,女,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湛江市。原告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二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费用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2元,减半收取计232.51元,由原告湛江市万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霜屏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金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鹏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