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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会英、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英,张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晓晓,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会英与被执行人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晓晓付给王文英借款170000元。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