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会英、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英,张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英,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晓晓,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会英与被执行人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晓晓付给王文英借款170000元。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