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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牛红娟、赵天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牛红娟,赵天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437号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号科学大厦*楼。负责人:董永和,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牛红娟,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赵天东,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牛红娟、赵天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冯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