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娇娇、徐燕飞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娇娇,徐燕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92号申请人:胡娇娇,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徐燕飞,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申请人胡娇娇、徐燕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娇娇、徐燕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燕飞赔偿胡娇娇: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胡娇娇、徐燕飞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