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谢平与鄢立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平,鄢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谢平,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5月4日,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鄢立元,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6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谢平申请执行鄢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6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2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提出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谢平申请执行鄢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渝0111执1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宋 雪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华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