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0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齐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