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为沧、杨志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沧,杨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王为沧,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杨志坚,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为沧与被执行人杨志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自行和解,申请人王为沧据此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毅波代理审判员  张丽国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