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22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11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6708—2,住所地:本市运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镇江市博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区丁卯经四路(无专厂)3幢1至2层。法定代表人屠余标,该公司总经理。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镇人社新察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没有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镇人社新察罚字[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宇剑人民陪审员 汤苏华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