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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利、于金花、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利,于金花,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系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春利,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于金花,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利、于金花、佳木斯金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1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