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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衡阳某某民间资本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69号申请人:何某某,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19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何某某依法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阳某某民间资本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人民币119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杨宋球所有的一套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住房。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志波审 判 员  佘 钦审 判 员  陈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