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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翁爱斌、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爱斌,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翁爱斌,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与扬帆大道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67501088-0。法定代表人:陈守查,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翁爱斌与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翁爱斌支付借款人民币8779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00.5元、执行费11179元,但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向有关财产管理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金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人在本院他案负偿还金钱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9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