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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司救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某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3401司救刑1号救助申请人王某,女,汉族。救助申请人王某因王国平故意杀人一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刑终字第175号判决王国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支付各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11967.50元,现王国平在监狱服刑无法执行,申请人王某现年事已高,经济困难,向本院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据西昌市月华乡人民政府证明申请人年老多病,以前依靠女儿为经济来源,现女儿被王国平杀害,无其他经济来源,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予司法救助,依照《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王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2000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