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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审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保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保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乾,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保环,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刘保环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第JX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