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蓝金莲与钟先勇、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金莲,钟先勇,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熠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02号原告:蓝金莲,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钟先勇,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栋*楼***室****室。法定代表人:冯世明。被告:上海熠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弄**号******室。法定代表人:魏玲。原告蓝金莲诉被告钟先勇、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熠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蓝金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金莲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金莲撤诉。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人民陪审员  张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