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25号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常斌,董事长。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赵魁,董事长。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15元,减半收取1950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07.50元,由原告青岛巨航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