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徐某,李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科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徐某,女,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内燃机集团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内燃机集团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A座402室。张某申请执行高某、徐某、李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车站西街十七号五号楼一三〇六号房屋中登记在高某名下的二分之一份额过户至张某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