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玉财、徐俊霞申请执行洛阳木扎岭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财,徐俊霞,洛阳木扎岭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木扎岭鑫鑫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异6号申请执行人:韩玉财,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徐俊霞,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生,家住河南省漯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阳木扎岭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迎旭,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洛阳木扎岭鑫鑫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红。本院在执行韩玉财、徐俊霞申请执行洛阳木扎岭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玉财、徐俊霞要求追加洛阳木扎岭鑫鑫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审查。申请人韩玉财、徐俊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玉财、徐俊霞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徐光辉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人民陪审员 王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少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