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艺与彭福海、陈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艺,彭福海,陈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钟艺,女,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被执行人彭福海,男,1986年7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陈锐云,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关于钟艺与彭福海、陈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福海、陈锐云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钟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901元,执行费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锐云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1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峰审 判 员  邹序金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