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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李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李伟,姜会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22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962162297E。负责人:张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园,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小亮,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伟,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姜会萍,女,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李伟、姜会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姜会萍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单位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如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城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姜会萍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一萍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泽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