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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乐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乐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31号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10号。负责人:丁必响,该行行长。被告:乐旭东,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诉被告乐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诉被告乐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张文全、杨文莲、人民陪审员倪高武。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