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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78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街***号,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418号1栋3单元1层附7号。法定代表人:李吴斌。原告李明与被告成都时代韵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李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