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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修立刚、司马彦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修立刚,司马彦森,许占其,洛阳众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修立刚,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菁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司马彦森,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许占其,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一审被告:洛阳众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号院**幢1-1201。法定代表人:孙士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修立刚因与被上诉人司马彦森,一审被告许占其、洛阳众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修立刚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修立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修立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为5035元,由上诉人修立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