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景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景坤,李明华,尹双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景坤,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尹双玉,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李明华与被执行人尹双玉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景坤、李明华、尹双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已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