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得平、吕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得平,吕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10号申请人陈得平,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吕汉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执行人陈得平与被执行人吕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得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吕汉亮付清了已到期的款项23363.2元,申请人陈得平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汉亮付清标的款,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到期的标的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