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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9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与被告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943号之二申请人:刘莉,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刘卫,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聪,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莉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0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审 判 长  曹 源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人民陪审员  夏绩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梓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