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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耿立民申请执行李先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立民,李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耿立民,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尚志镇水木清华小区。被执行人李先胜,男,194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苇河镇铁西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立民与被执行人李先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